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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过的不要”、“进过方舱的不要”……根据近期媒体报道,新冠阳性康复患者在重返社会工作生活中遇到了不少阻碍,其中不乏方舱志愿者。

一些单位在招聘中拒绝录用新冠阳性的康复者,招聘公告中几行“阳过的不要”“进过方舱的不要”赫然醒目,甚至拒绝招聘方舱志愿者,其中不乏一些大企业。除了复工复产困难,阳性康复者还面临居无定所的局面,因为有的旅店会明确拒收这类“阳过的人”。

7月11日,上海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称,上海市各部门、各单位都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一视同仁地对待新冠阳性康复者,不得歧视。社会各界应该对新冠阳性康复者给予更多的关心关爱,不能给他们贴标签,不在他们的工作生活中设槛,不能让他们生活在不该有的阴影下。

谁在歧视新冠阳性康复者?怎样从科学和法律的维度减少新冠阳性康复者歧视问题?如何让新冠阳性康复者顺利回归正常的生活和工作?记者就此采访了民主党派成员中的相关专家。

李荣凯 

民革山东省委会直属法律支部主委

“奉劝那些戴着有色眼镜招聘的招人单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拒绝招聘阳性康复者,从道理上不妥,从法律上违反法律规定。按照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如果患者已经治愈,用人单位仍然拒绝录用的话,这个行为本身就违法。劳动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法律规定很明确,社会也不允许戴着有色眼镜去招聘员工,这于情于理于法都是不合适的。

李继泉

民革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社会与法制专委会主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不要让这些患者受到二次伤害”

曾经新冠阳性的或者进过方舱的人痊愈以后,享有和我们普通人一样的同工同权和平等就业的权利。我国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就业者享有就业平等的权利。并且明确,劳动者患病并不能作为解除合同的依据。

新冠阳性康复者和我们普通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同样,哪怕是现在携带有病毒的人,也不被法律排除之外,而是受法律保护的。作为用工单位,应该做到人文关怀,不要让这些患者受到二次伤害。

崔淼

民革党员、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这是变相剥夺了他们的劳动权”

毫无疑问,拒绝新冠阳性康复者参加劳动,就等于变相剥夺了他们的劳动权,而劳动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人权,是明确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劳动法、劳动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均含有对全体公民及劳动者人权、平等权、劳动就业权的保障性规定。因此,拒绝招聘曾经感染过新冠病毒的人员是违法的,这种歧视本不该发生。甚至很多方舱的志愿者,或者在一线工作时感染过新冠肺炎疫情的人们,也被招工企业排除在外,这不合情、不合理,更不合法。

施杰

民进中央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

“要纠正疫情严重地区的就业歧视”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新冠肺炎康复者除不能从事法律规定的易使肺炎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在普通岗位对新冠肺炎康复者的歧视,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早在2020年3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就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其中就有关于“加大对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就业支持......维护就业公平,坚决纠正针对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就业歧视”的意见。可以看出,国务院在很早之前表明了要纠正疫情严重地区的就业歧视。

王有银

民革党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

“确实违反法律规定,但放在企业复产复工的大背景下也不难理解”

从问题的本质来思考,一些用工单位之所以出台歧视性招工政策,可能并非不知晓其歧视行为的是非对错,而仅是通过不合理的方式在保护生产经营,心存与其担心“复阳”患者拖累复工复产,干脆“一刀切”地拒绝入职的想法。这样的行为确实涉及歧视,也确实违反法律规定,但放在企业复产复工的大背景下也不难理解。

从法律角度来看,遭受到歧视的求职者可以及时保留证据,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崔淼

民革党员、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不能简单地只看作‘用工单位存在过错’”

招工机构之所以设定这样的条款,多是因为他们对感染过新冠的人员感到害怕,怕他们“复阳”,这还需要疾病控制专家们在社会上及时普及科学知识,消除公众对“新冠肺炎康复人群”的恐惧。引导社会用正确的、理性的、科学且人性化的态度,去看待曾经感染过新冠病毒的人群。

陆铭 

民建上海市委会副主委、中国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

“社会各界都需要反思。”

产生新冠阳性康复者就业歧视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

一是法治意识淡薄。一些企业可能仍然没有意识到,歧视、解雇曾经感染新冠病毒的员工是涉嫌违法的。如果大家遭遇到了这种歧视,可以提交劳动仲裁部门或者工会进行维权。一旦企业相关的歧视行为被劳动监察部门查实,是要受到处罚的。

二是相应监督机制有待强化。除了劳动监察,媒体和社会的监督也很重要。

三是面对传染病仍缺乏科学的精神。歧视现象的产生也有一定社会基础,比如之前就出现过新冠患者康复以后没有办法及时回到小区的事件。在大家没有办法客观、科学、理性地去对待新冠疫情相关问题的时候,社会会出现一种莫名的恐慌,社会各界都需要反思。

四是某些防疫政策的执行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企业复工复产后,如果发生疫情传播,企业是要负责任的,只能谨小慎微,所以这个板子也不能完全打在企业上,应该强调的是新冠疫情的防治措施本身有没有到位,而不是只看结果。一味按照结果对企业进行处罚,企业就会采取相应的行为,将自己的风险降到最低。但不管政策如何,企业对于康复者的歧视也是不合法的。

崔淼 

民革党员、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这考验着整个社会的科普效果、法治成色和人文底色。”

新冠肺炎的康复者能不能正常生活工作,考验着整个社会的科普效果、法治成色和人文底色。康复者会不会有后遗症,能不能正常工作?康复之后会不会“复阳”?这是对科普能力的考验;用工单位对“复阳”的焦虑该应如何处置?对于违法者,是否付出了相应的代价?这是对法律成色的考验;而相关主管部门能不能尽快响应、积极处理、正面回应,你我能不能为他们发声,这是对人文底色的考验。

对新冠阳性康复者的就业歧视,是对他们的“二次伤害”。我们不能把它简单地只看作“用工单位存在过错”,对于违法事项,执法必须跟上,绝不能止步于“批评”,要让违法者付出相应的代价,才能彰显法律的公正。

王有银 

民革党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

“需要形成社会的合力”

如果想要打消公众顾虑,让被拒之门外的人享有非歧视性招聘环境,需要从企业到相关政府部门,再到全社会形成认知上的共识,政策上的合力。针对新冠治愈患者的复阳,应当对公众进行科学认知普及,还应该对出院患者建立完备的健康档案,加强追踪随访,采样检测,以扫除企业的后顾之忧。有关部门也应当从政策角度入手,杜绝“新冠歧视”用工行为的频频发生,当然针对拒不执行的企业,则要履行监管责任,对违法违规的就业歧视严查到底。

陆铭 

民建上海市委会副主委、中国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

“已提交社情民意”

鉴于这类情况,我们紧急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相关政府部门出台相关政策,消除新冠阳性康复者在劳动力市场上所受的歧视。作为民建会员,我也通过民建组织递送了一份社情民意。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建议工业与信息化部要求各地工信部门,在当地健康码信息中,不再显示1个月之前核酸检验的信息,从源头上掐断歧视新冠阳性康复者的信息来源。

第二,建议明确要求在就业市场上不得查找(或要求提供)应聘人员在历史上新冠感染的记录。对于歧视新冠阳性康复者的企业,要在各个地方政府特别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通投诉渠道,并且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和追责。

第三,在司法部门、工会,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在劳动力市场上遇到相关歧视行为的新冠阳性康复者提供及时的劳动仲裁和相关的法律援助。

第四,加强相关的媒体宣传和舆论监督。在各类媒体上,要对新冠患者康复后不具有病毒传染性、不影响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对于“歧视新冠阳性康复者的行为涉嫌违法”,也要加强宣传,并加强媒体对于相关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施杰

民进中央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 

“缓解用人单位对求职者‘复阳’的顾虑”

面对这类问题,首先要对新冠肺炎康复者进行密切的观察,建立完备的健康档案,加强对这部分人群的追踪随访。

其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考虑为这部分求职者尽量安排能够进行远程办公的岗位,尽量避免复阳带来的风险。再次,可以考虑通过保险的方式降低用人的风险,目前全国多地为打消用人单位的顾虑,已推出“综合保险”的模式,即在政府等有关部门的引导和支持下,由保险公司针对用人单位因员工感染新冠肺炎带来的隔离费用、营业损失等提供保险保障,这可以极大地缓解用人单位对求职者“复阳”的顾虑。

最后,保护新冠肺炎康复求职者不被歧视,是多方主体合力的结果,不仅需要用人单位发挥作用,还需要医疗机构、政府部门及其他有关组织的共同努力,更重要的是全社会要形成共识,为曾患新冠肺炎的求职者创造公平竞争的就业环境,保障其合法权利。

作者 _ 周福志 薛蒙蒙

本期编辑 _ 李艳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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