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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公布

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第一批典型案例

共10起

其中

天津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口冷链食品

冻巴沙鱼片、冷冻南美白虾

均未注册录入天津市冷链食品追溯平台

且各功能间混乱

并且该公司自2022年1月31日至2月6日期间承担

河西区某疫情封闭隔离酒店的工作人员用餐

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该公司被罚49980元

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部署,天津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无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刷单炒信不正当竞争、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液化气站非法充装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赵某某无证生产侵权白酒案

2022年1月5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赵某某无证生产侵权白酒行为进行查处,现场查扣侵权白酒3800余瓶。因赵某某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1月5日,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摸排溯源,联合公安北辰分局依法对赵某某租用的民房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无证生产侵权白酒。现场查扣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剑南春、津酒、洋河系列酒、泸州老窖系列酒等白酒3800余瓶及相关包材、包装工具、原料酒等物品,侵权白酒货值230余万元,当事人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因侵权数额较大涉嫌构成犯罪,北辰区市场监管局已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

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落实全链条办案理念,会同公安机关从一处假酒窝点线索入手,通过日夜摸排、大数据监测、社会关系监控等手段进行溯源,同一时间对上下游窝点布控打击,成功实现对假酒生产销售链条的“打点断链”。

二、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田某某无证生产侵权白酒案

2022年1月5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田某某无证生产侵权白酒行为进行查处,现场查扣侵权白酒2000余瓶。因田某某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1月5日,北辰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北辰分局,依法对田某某位于北辰区小淀镇的民房进行突击检查,当场发现工人正在灌装剑南春白酒及相关包材、包装工具、原料酒等物品。现场存放已灌装完毕的五粮液、剑南春、津酒、洋河系列酒、泸州老窖系列酒等白酒2000余瓶,经鉴定均为侵权商品,货值130余万元,当事人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因侵权数额较大涉嫌构成犯罪,北辰区市场监管局已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

本案案发时临近春节,酒类商品进入热销期,市场监管部门紧盯重点时节,锁定重点区域,联合公安机关,加大摸排力度,严防假劣酒类流入市场,为人民群众欢度佳节保驾护航。

三、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市和平区广聚源泉桶装水销售中心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案

2022年3月10日,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津市和平区广聚源泉桶装水销售中心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作出罚没7.5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23日,和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市场监管委交办线索,对天津市和平区广聚源泉桶装水销售中心抽检不合格产品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生产批次为2021年11月7日的“恒大清风”牌饮用天然泉水、生产批次为2021年11月6日的“洋小纯”牌包装饮用水、生产批次为2021年11月4日的“恒大清风”牌包装饮用水在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被检出铜绿假单细胞菌项目不合格。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票据,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水是生命之源,饮用被致病菌污染的不合格桶装水会对人体造成极大危害。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上下联动,重拳出击,对当事人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严惩,用实际行动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四、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杨某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1月25日,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杨某某销售非法添加西地那非的食品行为进行查处,因其行为涉嫌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1年12月17日,河东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杨某某位于河东区七纬路的某底商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非法销售壮阳类食字号产品,现场查扣“速勃生力胶囊”7盒、“生精延时王”13盒、“金苍蝇迷情液”3盒。当事人承认上述食品是其售卖,且无法提供营业执照、上述食品的进货资质及票据,无法说明进货来源。经检验,“生精延时王”西地那非含量为2.30×105mg/kg,“速勃生力胶囊”西地那非含量为2.35×105mg/kg。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且涉嫌构成犯罪,河东区市场监管局已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

西地那非,俗称“伟哥”,系处方药,必须在医生指导下服用,食品或保健食品等不得添加,脱离医生指导的情况下食用西地那非,会对食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生产、销售此类违法食品,市场监管部门必将严惩不贷。

五、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吴某某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行为案

2022年3月9日,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吴某某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998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6日,河西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市场监管委督查情况反馈线索,对天津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进口冷链食品冻巴沙鱼片2袋、冷冻南美白虾2袋,均未注册录入天津市冷链食品追溯平台,且各功能间混乱。经查,该公司自2022年1月31日至2月6日期间承担河西区某疫情封闭隔离酒店的工作人员用餐,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公司主要负责人吴某某存在放任违法行为发生的主观故意,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吴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河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密切配合,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策略,持续强化进口冷链食品防疫管理,对直接责任人员处罚到人,督促市场领域各类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指引。

六、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查处天津河北现代和美医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1年12月30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天津河北现代和美医院有限公司在大众点评开设的网络账户进行刷单炒信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8月18日,市市场监管委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天津河北现代和美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利用大众点评网络账户刷单炒信,为其填写用户评价的用户在当事人处并无就诊记录。经查,当事人在大众点评网开设网络账户,通过第三方公司招募会员,以好评返现的方式组织会员为其填写虚假用户评价,以提升其大众点评评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不法经营者为获取更高关注,组织发布虚假好评,恶意淹没真实评价,人为提升用户评分,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市场监管部门坚决打击刷单炒信行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查处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河西购物广场使用检验不合格的载货电梯案

2021年12月14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河西购物广场使用检验不合格载货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8月23日,市市场监管委执法人员对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河西购物广场进行检查,发现该超市两部贴有“电梯停用”标志的曳引驱动载货电梯中一部处于通电状态。现场调取当天监控录像发现,该超市工作人员正在使用“停用”货梯运输货物。经查,该超市的两部货梯于2021年5月11日经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检验出具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天,仍未取得合格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该超市作出行政处罚。

电梯作为特种设备,每年须经技术部门检验合格方可使用,乘坐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易导致事故发生。市场监管部门坚决打击使用不合格电梯行为,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八、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查处天津市西青区稳兴液化气站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2年3月21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天津市西青区稳兴液化气站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在西青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行政处罚的基础上,进一步作出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3日,市市场监管委执法人员根据西青区市场监管局上报的线索,对天津市西青区稳兴液化气站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通过拆卸输气管道上的压力表,在压力表接口处私接软管与复检秤连接,绕开天津市气瓶充装公共服务平台系统实施非法充装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通过调取现场监控视频、收款记录和对账单等证据材料,对相关责任人开展询问调查,确定了该液化气站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联动执法,严厉打击气瓶充装违法行为,从重处罚直至吊证,切实做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有效震慑气瓶充装行业,警示相关企业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九、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琪财建筑技术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防水卷材案

2022年2月18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津琪财建筑技术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防水卷材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防水卷材274卷,罚款10万元。

2021年11月17日,西青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西青区精武镇某小区楼顶防水施工中使用的防水卷材涉嫌侵权,执法人员随即赴现场进行检查。经查,天津琪财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作为承包方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对小区内部门楼栋局部屋面应急维修工程进行施工,涉案侵权商品确由当事人购买、施工。现场部分防水卷材已用于楼顶施工,楼下尚存放有未用于施工的YSF弹性体改性沥青(SBS)防水卷材236卷、YSF-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38卷。经鉴定,上述防水卷材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西青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防水卷材,俗称油毡,假劣产品可能存在拉力值、密闭性等指标不合格的问题,易引发房屋渗漏。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从严查处侵权假冒违法经营行为,有效避免了一批假劣防水卷材用于施工,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十、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汪某某无照经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建筑材料案

2022年1 月17 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汪某某无照经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龙骨、电线电缆、瓷砖粘结剂等商品的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没5.7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11日,西青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汪某某位于西青区津涞桥下的某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查扣“可耐福”龙骨4708根、“海燕”电线电缆133盘、“西卡”全能瓷砖粘结剂118袋,经鉴定均为侵权商品。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账簿,当事人未能提供营业执照。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8月租赁涉案仓库用于存储、经营建筑材料,货值61.46万元,违法所得2310.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西青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龙骨、电线电缆、瓷砖粘结剂是常用的家装建材,假劣产品易造成吊顶开裂脱落、线路短路、甚至引发火灾。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案源后第一时间进行核查处置,有效维护了消费者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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